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来源:基金会发布时间:2024-06-27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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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自愿参加基金会所组织的活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在校生、校友或教职工。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慈善志愿者活动,并负责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身体素质和时间;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

第六条  本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长期性志愿者的招募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提出招募计划;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根据项目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公开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在校生、校友或教职工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志愿者登记相关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并向志愿者颁发证书。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基金会的基本情况,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教育和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七)志愿服务工作得到考核和认可之后,可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证明;

(八)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不得对外披露基金会及相关利益人的各种非公开信息;

(三)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所要求的相关标准;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加基金会志愿活动,服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管理、安排和部署,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五)自觉维护基金会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在未征得基金会允许的前提下,不得超出约定的服务范围以基金会志愿者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八)履行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招募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的招募活动,完成对志愿者的遴选招聘、管理及使用等工作;

(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信息保密等制度;

(三)基金会秘书处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培训,包括基本技能、业务工作等,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基金会秘书处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建立志愿者活动资料库;

(五)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后,基金会秘书处可开具志愿工作、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

(六)基金会秘书处对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颁发优秀志愿者奖励证书;

(七)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