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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提高基金会的治理水平和财务工作透明度,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内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捐赠情况的影响;
(二)重大投资活动;
(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会运营的基本情况;
(二)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
(三)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
(四)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九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统一信用社会代码、地址、报表所属年度,由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第十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终止运营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清算期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