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基金会发布时间:2024-06-27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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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考勤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工资调整和奖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三条  结合每年末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对教职员工的年终考核,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工作态度、能力及适应性、思想政治学习情况等方面。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病、因事可以请病假、事假。请事假一天由基金会行政主管审批;请事假时间超过一天、病假时间超过两天需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在基金会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不含试用期、见习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异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给予探亲假。

第六条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工作日出差,按出勤记录,并可按规定领取出差补助。

第七条  基金会支持工作人员参加与业务相关的继续教育深造学习。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继续教育学习,按出勤记录,基金会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  基金会实行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计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九条  对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通报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随意透露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保密义务在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存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