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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指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报告义务人应该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及报告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境内主要包括:
(一)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二)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三)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
(四)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六)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七)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八)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九)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十)投资理财计划;
(十一)发生投资理财风险(如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等);
(十二)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十三)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涉外活动,主要包括:
(一)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
(二)与境外社团组织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四)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五)以社团组织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第五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的内容及范围: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备管理办法》(沪工程基金会〔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