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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的印章使用,确保印章安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包括“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财务负责人印章一枚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三条 本着分散管理、相互制约的原则,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中,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处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基金会理事长保管;财务负责人印章由财务负责人本人保管。
第四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使用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须进行相应的审批,只有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财务负责人印章以及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须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或经财务负责人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应对印章使用进行登记,做好用印记录的保管。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
第九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事先征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合规办的意见。
第十条 不得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做好登记,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印章保管人承担。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违规使用印章的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且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八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