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来源:对外联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6-27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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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的印章使用,确保印章安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枚,包括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财务负责人印章一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三条  本着分散管理、相互制约的原则,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中,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处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基金会理事长保管财务负责人印章由财务负责人本人保管。

第四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使用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须进行相应的审批,只有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财务负责人印章以及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须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或经财务负责人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应对印章使用进行登记,做好用印记录的保管。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

第九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事先征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合规办的意见。

第十条  不得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做好登记,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印章保管人承担。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违规使用印章的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且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八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